當然,與打擊假貨一樣的是,微信公眾平臺雖然縱容抄襲的責任難辭其咎,可最終的責任卻并不應該由微信來獨自承擔。打擊抄襲應該是有關部門的權力和義務。制度應該由有關部門來制定,可以由微信運營方來執(zhí)行...